(2015)城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与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聂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034号原告蒋某,女,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代理人熊贵宣,陕西省城固县许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聂某某,女,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善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刘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