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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一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一终字第64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黄村,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伪造印章罪于2013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辩护人邵清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村犯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村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涛、杨秋玲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黄村及其辩护律师邵清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阮树本审判员 冯宏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冬冬刘小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