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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磊与赵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02354原告李磊,男,汉族,1977年5月27出生,住涡阳县丹城镇,现住蒙城县城关镇。被告赵卫,男,汉族,现年约34岁,初中文化,汉族,住蒙城县漆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诉被告赵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无法查清被告的确切住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耀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迎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