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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与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法定代表人郭晓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甲,男。被执行人郭某乙,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与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3月9日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暂无能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