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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银华与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银华,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878号原告何银华,女,1948年8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联民、朱亮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滨,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伟,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原告何银华诉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银华委托代理人宋联民、被告江南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银华诉称,2014年7月11日,被告的职员徐喆驾驶被告所有的公交车,在途径中山北路军人俱乐部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该公交车的原告受伤,后经南京市交通管理局五大队认定,徐喆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原告何银华无责。原告受伤后在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进行治疗,伤情稳定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的职员在履行职务时致原告受伤,其相关民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单位承担。现原告治疗结束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3858.90元。被告江南公交公司辩称,对事故的责任和认定无异议,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18时45分许,徐喆驾驶苏A×××××号公交车在中山北路军人俱乐部路口,遇情况急刹车,致乘客何银华摔倒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五大队认定,徐喆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何银华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何银华被送至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救治,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部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予对症治疗后于2014年8月20日出院。2015年3月19日,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何银华颅脑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以伤后180日为宜,护理及营养期限以伤后90日为宜。另查明,徐喆驾驶的苏A×××××号公交车属江南公交公司所有,徐喆系职务行为。在原告就医期间,被告江南公交公司垫付住院期间医疗费及事故发生当日抢救费56891.2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760元。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1174.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20元/天计算33天即660元、营养费本院按15元/天计算90天即1350元,护理费出院后按60元/天计算57天即3420元、误工费12720元、残疾赔偿金480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72408.90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护理费收据、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单、鉴定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江南公交公司司机徐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江南公交公司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江南公交公司在原告救治过程中垫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何银华各项损失72408.90元。二、驳回原告何银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鉴定费2960元,合计3340元,由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员  田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