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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抗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荷萍、汤嘉与无锡招商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荷萍,汤嘉一,无锡招商城有限公司,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抗字第00009号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荷萍。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汤嘉一。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无锡招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锡甘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上诉人王荷萍、汤嘉一因与原审被上诉人无锡招商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锡民终字第058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苏检民(行)监[2015]3200000003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于 泓代理审判员 韩 祥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璠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