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冯瑞平与呼晚琴离婚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瑞平,呼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瑞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呼晚琴再审申请人冯瑞平因与被申请人呼晚琴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瑞平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其和被申请人冯瑞琴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况且他们已有三个孩子,故原审判决其和被申请人离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准离婚。被申请人呼晚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故冯瑞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瑞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瑞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