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协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启德机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友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协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启德机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汉龑,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友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合民四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即启德机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友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便利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合民四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即启德机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友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上级法院认为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需要交下级法院执行的,可以裁定由下级法院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