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7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陈某因盗窃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8日因本案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第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松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至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中宫中围三巷1号,盗走被害人陈某1的电线一批、电力开关三个、升降台遥控开关一个,并藏放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案发后,赃物被缴获,已发还被害人陈某1。2015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至汕头市金平区寨头街寨头北四巷5号,盗走被害人陈某2的三相四线有功电能表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元)、电力开关四个、塑料固定敷设用电力电缆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3元),并藏放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案发后,赃物被缴获,已发还被害人陈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及侦查机关均有供述,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害人陈某1、陈某2的报案陈述,案发现场图,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汕价认涉【2015】第A0307号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作案工具、赃物相关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陈某前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芝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