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94-1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邓某某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季海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