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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西杨分理处与王田章、李广余、万永善、翟长平、王桂玲、王桂的、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西杨分理处,王田章,李广余,万永善,翟长平,王桂玲,王桂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4566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西杨分理处。负责人:李世猛,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1:王田章,男。被告2:李广余,男。被告3:万永善,男。被告4:翟长平,女。被告5:王桂玲,女。被告6:王桂香,女。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西杨分理处诉被告王田章、李广余、万永善、翟长平、王桂玲、王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商孟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王田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广余、万永善、翟长平、王桂玲、王桂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4日被告王田章在原告处贷款14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及农户保证贷款担保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按月利率7.8%计算,并对还款事宜及利息、罚息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支付了借款,但被告却未按期偿还借款,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王田章立即偿还借款11.690749万元及利息。李广余、万永善、翟长平、王桂玲、王桂香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田章辨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贷款我用于建大棚,现在我和保人都没有钱还,我可以还利息。我会尽快还钱。被告李广余、万永善、翟长平、王桂玲、王桂香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田章与翟长平、被告李广余与王桂香、被告万永善与王桂玲分别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0日被告王田章、翟长平同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此二人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万元,用于大棚。期限为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年利率为9.36%。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加收罚息以逾期所欠本金为准,按照约定的利率加收50%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王田章支付借款14万元。2013年12月20日被告李广余、万永善同原告签订保证合同。2013年12月16日签订农村保证贷款担保协议书。两份合同约定,李广余、万永善对王田章、翟长平的借款全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截止2014年12月29日被告王田章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6.907.49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借款申请书、保证小组成员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农户保证贷款担保协议书、家庭成员同意借款声明、同意保证协议书、借款人及保证人户口簿复印件、借款人、保证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及保证人结婚证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田章、翟长平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李广余、万永善应对王田章、翟长平所欠借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请求保证人的配偶承担责任无法律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田章、翟长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西杨分理处借款人民币116.907.49元。并承担此款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约定月利率7.8‰计算)和罚息(按按约定月利率7.8‰加收50%计算)。二、被告李广余、万永善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西杨分理处对被告王桂玲、王桂香的起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被告王田章、翟长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商孟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