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冻结蔡-00008-12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白某某,女,回族。被执行人蔡某某,男,回族。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无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于2011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蔡某某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义务,现查明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某某(账号0402330301102776727)名下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