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万松与雷山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松,雷山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1318号原告黄万松,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雷山民,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万松诉被告雷山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万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万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万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万松负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