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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卫权与张亚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卫权,张亚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76号原告:苏卫权,农民。联系电话。被告:张亚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卫权与被告张亚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现在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卫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苏卫权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