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卫权与张亚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卫权,张亚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76号原告:苏卫权,农民。联系电话。被告:张亚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卫权与被告张亚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现在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卫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苏卫权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