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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季金荣与马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金荣,马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季金荣。被告:马义国,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金荣与被告马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义国下落不明。季金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金荣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季金荣负担。审 判 员  刘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