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沈阳亿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沈阳亿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忠原,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智,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亿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杜文捷,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沈阳市大东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亿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方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人防办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审理。请求再审并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请求。人防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人防办起诉亿方公司要求给付人防工程使用费,其主张该费用的依据是(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文件,该费用的标准不是经过平等协商产生,而是依据辽宁省财政厅指定的《2014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确定,该目录将人防工程使用费确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人防办收取该费用并非依据平等主体间民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另外,根据(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文件及沈人防发(2009)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案诉争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范围,所以亿方公司如果要使用人防工程,需与人防办签订书面租赁使用合同,并报请主管部门批���,换发使用证,亿方公司仅与人防办签过租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亿方公司出租车位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人防办并未按照相关规定更换颁发使用证,即并未对亿方公司无权处分国有资产行为的效力予以确认,所以该出租行为并非(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文件所规定的合法经营情形,而是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不受民事法律调整,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处理,故原审驳回人防办要求亿方公司给付人防工程使用费的起诉并无不当。人防办的再审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人防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 侃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