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一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白修君与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西店后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修君,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西店后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408号原告白修君,农村居民。被告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西店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军书,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白修君诉被告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西店后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本案并非原告本人起诉,系案外人白修春以原告白修君名义起诉,起诉状为白修春书写并捺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修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白修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