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扎母拐卖妇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扎母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866号罪犯��扎母,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了(2010)澜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扎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扎母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6日,罪犯李扎母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李扎母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3年8月18日、2014年8月18日分别作出(2013)普中刑执字第944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9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扎母共减刑1年零5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866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李扎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扎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扎母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李扎母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李扎母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扎母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际履行5000元。2014年8月18日减刑裁定中已从宽3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李扎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李扎母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八个月。罪犯李扎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可以适当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扎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