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行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银波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00331号起诉人唐x,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本院收到唐x诉北京市公安局x分局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根据生效的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京公复决字(2015)第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被起诉人于2015年5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京公丰(2015)第36号-不存),被起诉人所属的丰台区看守所对起诉人邮寄给在押人员的信件没有进行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起诉人的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起诉人对起诉人邮寄到丰台区看守所给在押人员的信件不予登记的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所诉事项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唐x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徐丽玲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辛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