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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8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212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应龙,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蔡某某(又名蔡世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有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