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212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应龙,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蔡某某(又名蔡世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有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