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玉东诉李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东,李海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李玉东,男,汉族。被告李海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东诉被告李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东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李玉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