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简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简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378号原告马某,男,汉族,1973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简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简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杨人民陪审员 刘国勇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法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