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任保卫与李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保卫,李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2604号原告任保卫,男,1977年7月1日出生。被告李兴旺,男,1938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亚平,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原告任保卫与被告李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保卫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红军,被告李兴旺之委托代理人王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保卫诉称,2012年11月23日及2013年4月11日,被告李兴旺儿子李涛分两次向原告借人民币50万元和40.65万元急用并答应尽快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要,李涛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脱不还。2014年5月27日,李涛突然自杀死亡。原告李兴旺系李涛唯一法定继承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6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兴旺辩称,李涛系其与妻张佩仙所生之子,张佩仙已去世,李涛离婚后未婚,亦无子女。其系李涛唯一继承人。现李涛去世,李涛生前有一套房屋已抵给他人。借款属实,但其作为孤寡老人工资也不高,愿意在有能力的范围内承担债务。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3日及2013年4月11日,李涛分两次向原告借人民币50万元和40.65万元。分别给原告写有借条。李涛于2014年5月27日死亡。另查,李涛系被告李兴旺与其妻张佩仙(2006年去世)所生之子。李涛于2000年离婚后未再结婚,亦无子女。被告系李涛唯一法定继承人。被告申请对有李涛签名的2份借条进行司法鉴定后因未缴纳鉴定费被终止鉴定。原告申请对李涛名下财产进行诉前保全,本院于2014年5月31日作出(2014)莲民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继承人李涛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份借条、《公民死亡证明书》、西安市公安局劳动南路派出所出具李兴旺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李涛在世时,向原告借款90.65万元,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李涛死亡,被告作为李涛唯一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并表示要求继承李涛的遗产,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兴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继承李涛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原告任保卫借款90.6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530元,合计16395元,由被告李兴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