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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弟4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弟冬与严明祥、张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弟冬,严明祥,张婉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弟4659号原告黄弟冬。委托代理人巫雨容,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明祥。被告张婉秋。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弟冬诉被告严明祥、张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弟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弟一百四十五条弟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弟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黄弟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