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弟4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弟冬与严明祥、张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弟冬,严明祥,张婉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弟4659号原告黄弟冬。委托代理人巫雨容,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明祥。被告张婉秋。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弟冬诉被告严明祥、张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弟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弟一百四十五条弟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弟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黄弟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