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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程三成、余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三成,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66号申请人程三成,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余明,个体工商户。申请人程三成与申请人余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申请人余明在申请人程三成处购买价值49182元的装修材料,约定一个月内支付货款,并出具欠条一份,经申请人程三成多次催讨,申请人余明于2014年年底支付货款10000元,双方为剩余货款产生纠纷。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5年8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余明于2015年10月18日前支付申请人程三成货款39000元。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此次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终结。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程三成与申请人余明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