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范某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范某丙,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