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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范某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范某丙,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