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何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何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13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何锦平,男,1974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锦平的银行存款9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曹拥军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