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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曾应龙申请执行四川伟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肖体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应龙,四川伟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肖体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181-1号申请执行人曾应龙。被执行人四川伟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丽。被执行人肖体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55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日受理曾应龙申请执行四川伟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肖体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伟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肖体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伟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