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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贾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贾某,居民。被告:曹某,居民。原告贾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7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曹某某。因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曹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7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曹某某。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故原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两份、财产清单一份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且生有子女,虽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 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妲-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