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72号原告:于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陈某,女,汉族,1990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