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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72号原告:于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陈某,女,汉族,1990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