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重庆润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甄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润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甄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919号原告重庆润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塘房居委1组。法定代表人杨立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兴齐,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勇军,男,生于1970年,苗族,住湖北省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润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甄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润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润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17元,由原告重庆润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