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米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岳松,通江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元林,通江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苟久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松、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元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订婚,于1993年农历10月27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5年8月16日生育长子米A,1997年8月6日生育长女米AB,两子女均在校读书。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已满两年。请求判决: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米AB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于1993年农历10月27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子女,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农历10月27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女到男家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8月16日生育长子米A,现已成年;1997年8月6日生育次女米AB。婚后,原、被告在通江县文峰乡东山坪村4社将旧房拆除,修建了三间一进的砖木结构伙房;2010年在通江县铁佛镇通达南街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居住生活至今。2013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遂外出务工,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诉讼中,被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其与原告是二十多年的夫妻,且生育有两个孩子,婚后感情很好,只是因去年两人有点小误会,发生矛盾,没有达到不能和好的地步,故不同意与米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3年10月27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属于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共同添置家业,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只要原、被告彼此加强有效的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其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米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苟久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