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于从明与叶庆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281-1号本院于二Ο一五年六月十八日对原告于从明诉被告叶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阜城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三、四、五行有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原第三页第三、四、五行为“上述事实,有原告于从明提供的借据、担保人承诺书、利息结算单、利息明细、借款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现补正为“上述事实,有原告于从明提供的借据、担保人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审 判 长 李正坤审 判 员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