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浙江通力重型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俊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通力重型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俊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661号原告浙江通力重型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奕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德洧、张秀英,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俊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通力重型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无锡俊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通力重型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俊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158元。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