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19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上诉人郭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郭XX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郭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上诉人郭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