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执字第2586-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贤浩与深圳市匡盛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斌,肖荣龙,鲁永付,曾贤浩,深圳市匡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2586-2589号申请执行人王瑞斌,身份证地址浙江省玉环县。申请执行人肖荣龙,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鲁永付,身份证地址湖北省松滋市。申请执行人曾贤浩,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匡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6层C601。法定代表人况圣学。申请执行人王瑞斌等四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匡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四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4)1068、1069、1070、10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匡盛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瑞斌等四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62247.1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匡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除其银行账户有少量银行存款外,在国土与房产、工商、证券、车辆等相关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前述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暂无法处理。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