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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肖群,建湖县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臧佩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