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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84年3月15日生,彝族,楚雄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80年1月2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341号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10.00元(含申请执行费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07)楚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由李某乙支付给李某甲的2014年的抚育费960.00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