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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顺兵、吴旭与杨泽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顺兵,吴旭,杨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吴顺兵。申请执行人吴旭。被执行人杨泽全。本院在执行吴顺兵、吴旭与杨泽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杨泽全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8月25日杨泽全刑满释放后携妻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王之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宏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