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韩建军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15号罪犯韩建军,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大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9日作出(2006)站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建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8月23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1年7月15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4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9月3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0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24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韩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韩建军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建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