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与祝东长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住所地:珠海市。投资人:林文宣。委托代理人:黄义勇,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东长,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011。委托代理人:梁建军,广东凡立(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颖康,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以下简称昌安假日酒店)因与被上诉人祝东长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永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崔拓寰、李苗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粤锴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祝东长到昌安假日酒店经营的中餐厅就餐,消费额为人民币2490元。祝东长吃完饭后,昌安假日酒店的工作人员出具“中餐厅结账单”与祝东长结账,祝东长未以现金形式与昌安假日酒店结清餐费,而是在结账单的空白处亲笔注明“本消费单用达通机电公司安装昌安假日酒店空调抵扣工程款”,昌安假日酒店当时未持异议,并在结账单上加盖“转账收讫”印章。另查明,祝东长是珠海达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珠海达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昌安假日酒店以往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因工程款问题发生争议,珠海达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7月14日向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双方同意调解结案。2014年3月3日双方因另外的工程款发生争议,珠海达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现在案件仍在审理中。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昌安假日酒店出具“中餐厅结账单”,诉称祝东长于2014年7月18日到其经营的中餐厅消费共计人民币2490元,祝东长对“中餐厅结账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祝东长用完餐后没有以现金的方式即时支付餐费,而是以在结账单上背书的方式,要求用昌安假日酒店所欠珠海达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进行扣抵,昌安假日酒店也在结账单上加盖了“转账收讫”印章,祝东长认为该费用已与昌安假日酒店结算完毕,昌安假日酒店则有不同的理解,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导致了本案。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在本案发生前,昌安假日酒店与祝东长的公司即珠海达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到现在为止,昌安假日酒店仍拖欠珠海达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在此期间,存在珠海达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在昌安假日酒店处消费后以工程款抵扣消费费用的事实。祝东长作为珠海达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公司业务于2014年7月18日在昌安假日酒店的中餐厅用餐后,基于以往存在的交易习惯,以背书的方式在“中餐厅结账单”上亲笔注明“本消费单用达通机电公司安装昌安假日酒店空调抵扣工程款”,后来昌安假日酒店在结账单上加盖了“转账收讫”印章,证明了昌安假日酒店对祝东长书面要求昌安假日酒店以所欠其公司的工程款抵扣餐费已作了承诺。祝东长的餐费,虽然还没有证据显示已从其公司应收的工程款中扣除,但昌安假日酒店现在尚有珠海达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未结清,可以按约定从该工程款中抵扣,故昌安假日酒店现在向祝东长主张人民币2490元餐费,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昌安假日酒店已在餐单上加盖了“转账收讫”印章,承诺了祝东长当天的餐费从所欠祝东长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扣,因此,祝东长辩称其已不存在拖欠昌安假日酒店的餐费,理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珠海昌安假日酒店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珠海昌安假日酒店自行负担。昌安假日酒店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昌安假日酒店对祝东长涉案消费款冲抵双方工程款的要求并没有同意。原审判决以结账单上加盖“转账收讫”印章认定昌安假日酒店同意工程款冲抵消费款不符合合同文义解释。“转账收讫”没有明确同意债务冲抵的意思,也没有证据显示祝东长已经通过转账支付了款项;2.根据双方关于工程款的仲裁调解书,双方并没有就涉案消费款与未结工程款进行了债的冲抵。原审判决中“被告的餐费,…没有证据显示已从其公司应收的工程款中扣除”的认定是正确的,但是以昌安假日酒店与祝东长所在的达通公司尚有工程款未结清为由,认定昌安假日酒店可以债务冲抵的方式追偿涉案消费款的认定是错误的。昌安假日酒店与达通公司已经没有未结工程款。昌安假日酒店已经在本案中就消费款进行了主张,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审理,而不能以昌安假日酒店可以另行行使债的抵销权来维护自身权益为由对本案诉请错误驳回。昌安假日酒店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祝东长向昌安假日酒店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490元;3.判令祝东长向昌安假日酒店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80元整;4.诉讼费由祝东长负担。被上诉人祝东长答辩称:一、祝东长在昌安假日酒店处消费,并以工程款抵扣相应消费费用的整个过程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祝东长不存在拖欠昌安假日酒店消费款的事实。1.祝东长在2014年7月18日在昌安假日酒店处消费,祝东长消费完后,要求结账,昌安假日酒店的收银人员将打印好的“中餐厅结账单”交给祝东长,祝东长在该单上注明了“本消费单用达通机电公司安装昌安假日酒店空调抵扣工程款”,并予以签名。祝东长当场还要求昌安假日酒店的收银人员出具发票或收据,但收银人员称在昌安假日酒店处签单消费是不出具发票或收据的,但可以将该结账单复印一份,并加盖“转账收讫”的章。以上整个消费、结账过程都有珠海市公证人员在场公证,并就该消费过程出具了《公证书》,该《公证书》是合法有效的。因此,祝东长在昌安假日酒店处进行消费,该消费费用以昌安假日酒店拖欠达通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事实毋庸置疑。2.珠海市公证处出具该《公证书》后,祝东长将该《公证书》提交给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作为证据,用于证明昌安假日酒店仍同意达通公司用消费来抵扣工程款,达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014年8月22日开庭当天,仲裁庭出示了该《公证书》,但昌安假日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否认该《公证书》,并说昌安假日酒店当场是不同意祝东长消费抵扣工程款的。但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说,他们仲裁庭曾到昌安假日酒店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将该《公证书》出示给昌安假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林文宣,林文宣当场承认是其同意祝东长签单消费抵扣工程款的。3.祝东长在2014年7月18日在昌安假日酒店处消费时,昌安假日酒店是拖欠珠海市达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通公司)工程款的,达通公司为追讨欠款也向珠海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祝东长是达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祝东长在昌安假日酒店处签单消费以抵扣工程款,这是一贯以来的做法,昌安假日酒店也是承认的。从昌安假日酒店提交给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的《珠海市达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明细表》明确确认消费抵工程款的事实。一般的餐饮消费,是一种即时结清的买卖行为,在昌安假日酒店仍拖欠祝东长款项的情况下,祝东长去消费签单,并以工程款抵扣相应费用,签单行为发生即视为双方消费已经结清,不存在祝东长拖欠昌安假日酒店任何消费费用的问题。二、昌安假日酒店认为祝东长没有结账而拖欠其款项的事实也是不符合常理的。1.在祝东长在昌安假日酒店处消费完毕后,昌安假日酒店是同意签单的,昌安假日酒店在其《起诉书》中陈述祝东长意图签单结账,昌安假日酒店拒绝其要求的事实根本站不住脚。如果昌安假日酒店不同意祝东长用工程款予以结清,昌安假日酒店会让祝东长离开现场吗?昌安假日酒店为何不现场报警?祝东长又怎么能够取得“中餐厅结账单”的复印件?又怎么能够在该复印件上取得“转账收讫”的章?昌安假日酒店为何在消费后的一个多月从来没有找过祝东长去结账?昌安假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又怎么会跟首席仲裁员说是他同意祝东长签单消费的?珠海市公证处又如何能作出这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2.祝东长签单消费,用昌安假日酒店拖欠的工程款抵扣消费费用,这是一贯做法,在昌安假日酒店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珠海市达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明细表》中有详细列出消费抵扣工程款为59827元,本案的2000多元用工程款予以抵扣这是完全符合双方的一贯做法。三、祝东长永昌安假日酒店拖欠的工程款抵扣本案的消费费用的事实已经经过珠海市公证处的公证。该结账过程经祝东长签名确认,昌安假日酒店将结账单复印并加盖“转账收讫”的章后,即表示双方已经同意以这种方式进行结账,该结账已经完成。很充分的证据证明付款行为已经完成。综上所述,祝东长的消费费用,已经用昌安假日酒店拖欠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珠海市公证处对此也出具合法有效的《公证书》予以证明。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祝东长在二审提供新证据:(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昌安假日酒店称祝东长没有结账,并且登报的行为侵害了祝东长的名誉权,该判决书认为祝东长已经用工程款抵扣了消费款,费用已经结清,不存在拖欠消费款。昌安假日酒店质证意见为:对上述判决昌安假日酒店提起了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实:一、珠海市达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通公司)因与珠海市拱北昌安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工程款一案,2014年7月14日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0月29日双方调解结案,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4)第25号调解书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1.三方确认,珠海市拱北昌安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共拖欠达通公司工程款438831.7元,逾期付款损失212050.34元,律师费20000元,仲裁费1656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0000元,合计711464.04元;2.三方同意和解:珠海市拱北昌安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共同以60万元清偿上述工程款、逾期付款损失、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的全部费用,2014年11月6日之前付清。收到该款后达通公司不再向珠海市拱北昌安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主张任何权利。3.如未按第2条付清,达通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珠海市拱北昌安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按711464.04元支付给达通公司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014年11月初,珠海市拱北昌安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支付了达通公司60万元,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二、祝东长在2014年7月18日下午在昌安假日酒店用餐消费,祝东长用餐完毕后要求结账,昌安假日酒店的收银人员将打印好的“中餐厅结账单”交给祝东长,祝东长在该单上注明了“本消费单用达通机电公司安装昌安假日酒店空调抵扣工程款”,并签名字及日期。祝东长要求昌安假日酒店的收银人员出具发票或收据,收银人员称在酒店签单消费不出具发票或收据,但可以将该结账单复印一份,并加盖“转账收讫”章。祝东长要求出具“中餐厅结账单”复印件,祝东长收到结账单复印件后将复印件交由公证人员保存。以上消费、结账过程由珠海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场公证,并就上述过程出具了《公证书》。三、2011年、2012年及2013年期间,昌安假日酒店给予达通公司月饼券、昌安酒店集团代金券数万元,用于抵扣昌安假日酒店欠达通公司的工程款。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祝东长是否应当支付昌安假日酒店餐费2490元。本院认为,昌安假日酒店出具“中餐厅结账单”,祝东长于2014年7月18日到其经营的中餐厅消费共计人民币2490元,祝东长对“中餐厅结账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正确。祝东长用完餐后没有以现金的方式即时支付餐费,而是以在结账单上背书的方式,要求用昌安假日酒店所欠珠海达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进行扣抵,昌安假日酒店也在结账单上加盖了“转账收讫”印章,祝东长认为该费用已与昌安假日酒店结算完毕,昌安假日酒店认为没有结算完毕。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在本案发生前,昌安假日酒店与祝东长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即达通公司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本案餐费纠纷发生前多年,存在达通公司在昌安假日酒店处消费后以工程款抵扣消费费用的事实。2011年至2013年期间,昌安假日酒店给予达通公司月饼券、昌安酒店集团代金券数万元,用于抵扣昌安假日酒店欠达通公司的工程款。祝东长作为达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公司业务于2014年7月18日在昌安假日酒店的中餐厅用餐后,基于以往存在的交易习惯,以背书的方式在“中餐厅结账单”上亲笔注明“本消费单用达通机电公司安装昌安假日酒店空调抵扣工程款”,后来昌安假日酒店在结账单上加盖了“转账收讫”印章,证明了昌安假日酒店对祝东长书面要求昌安假日酒店以所欠其公司的工程款抵扣餐费已作了承诺。2014年10月29日,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确认,珠海市拱北昌安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共拖欠达通公司工程款438831.7元,逾期付款损失212050.34元,律师费20000元,仲裁费1656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0000元,合计711464.04元。因此,在2014年7月18日,珠海市拱北昌安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共拖欠达通公司工程款438831.7元,加上其他费用,合计欠711464.04元。祝东长可以按约定从该工程款中抵扣本案消费。何况,在和解协议中,达通公司减免了昌安假日酒店11万余元,昌安假日酒店最终也只按调解书支付了达通公司60万元。故昌安假日酒店向祝东长主张人民币2490元餐费,理据不足,原审法院驳回昌安假日酒店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昌安假日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昌安假日酒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粤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