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608号原告李某甲,居民。被告王某甲,居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振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等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在山东省郓城宋江武校上学,××××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现在淮安市体校幼儿园上学。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投,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身心收到伤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对子女和财产依法判决;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双方结婚时间以及子女情况不表异议,双方婚后有争吵行为,偶尔有打架现象,被告对原告表示认错,双方夫妻感情很好,还有子女及老人需要双方照顾,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等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在山东省郓城宋江武校上学,××××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现在淮安市体校幼儿园上学。双方婚后有争吵现象,2010年前双方发生过肢体冲突。2015年6月1日,原告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要��与被告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多想对方的好处,欣赏对方的长处,体谅对方的难处,包容对方的短处,珍惜夫妻感情,维系家庭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代理审判员 吴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