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胡曼与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曼,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胡曼,女,生于1995年1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郧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剑锋,系该公司董事长。胡曼与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郧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西劳仲(2015)裁字第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胡曼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已按西劳仲(2015)裁字第03号裁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仲(2015)裁字第0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