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丽君与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村民委员会、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君,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村民委员会,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五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杨丽君(曾用名白珊珊),高中文化,住天祝县华藏寺镇。被告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延堂,主任。被告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五组。负责人聂长万,组长。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丽君诉被告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村民委员会、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丽君于2015年8月17日以本案中被征土地的补偿款总额尚未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丽君的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丽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