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二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树勇诉被告刘宪集、宋长玲、宋长伟、王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勇,刘宪集,宋长玲,宋长伟,王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二初字第00207号原告:赵树勇,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满族。被告:刘宪集,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宋长玲(被告刘宪集妻子),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满族。被告:宋长伟,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满族。被告:王莹(被告宋长伟妻子),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勇诉被告刘宪集、宋长玲、宋长伟、王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培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