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双虎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1830号原告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青阳北路。法定代表人林学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磊,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双虎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申英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双虎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莺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冯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