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严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46号原告胡某,女,汉族,仙桃市人。被告严某,男,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严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