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冬花与陶海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花,陶海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王冬花。委托代理人:陈徐红。委托代理人:徐跃。被告:陶海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花与被告陶海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冬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冬花负担。审 判 员 郑楚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婷附件:本案裁判所���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