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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济宁市大帅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某、刘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王某,刘某,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886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被告王某。被告刘某。被告某乙公司。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王某、刘某、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007元,减半收取350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芳人民陪审员 钟 亮人民陪审员 何召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