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济宁市大帅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某、刘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王某,刘某,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886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被告王某。被告刘某。被告某乙公司。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王某、刘某、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007元,减半收取350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芳人民陪审员 钟 亮人民陪审员 何召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