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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3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3977号申请人陈x1,女,1988年3月3日出生。申请人杨x,女,1933年7月24日出生。申请人于x,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陈x1、杨x、于x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雷俊平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x1、杨x、于x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杨x、于x自愿放弃陈x2名下的位于昌平区昌平镇东关房产的继承权;二、杨x、于x同意将陈x2名下的上述房产过户到陈x1名下,办理该房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陈x1自行承担;三、陈x1自愿给付于x20万元作为补偿(已支付10万元,另外10万元于调解协议签字当日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城北民调字(2015)13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魏 百度搜索“”